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界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界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界宏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1年間,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年2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受刑人於92年5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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