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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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3285號、本院96年度執全助字第1451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