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07號原告甲○○被告鴻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合建契約書第18條約定:「本契約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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