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名楷 即 陳志銘 、 郭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權讓與證明通知(原債權讓與證明通知送達不合法)。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