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 維宏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宏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維宏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7年2月10日│89,793元│DA0000000││││限公司林│行樹林分行│││││││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