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本院就受刑人涉犯上開二罪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雖有差異,惟既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擇其中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之折算標準作為易刑準據(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7月12日│97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速│臺中地檢97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3166號│緩偵字第4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豐交簡字第│97年度豐交簡字第│││事實審││626號│895號│││├────┼────────┼────────┼────────┤││判決│97.08.18│97.11.2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豐交簡字第│97年度豐交簡字第│││判決││626號│895號│││├────┼────────┼────────┼────────┤││判決│97.09.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2730號│字第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