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告 黃奕傑 被告 蘇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8日16時30分許,至新北市○○區○○
路○○○號「速沛佳庭社區」拜訪友人,於該社區門口見到友人與警衛即被告因下車位置發生爭執,原告上前規勸,只見被告氣沖沖地邊講電話邊往車道走去地下室,5分鐘後,一群人手持木棍、安全帽從社區中走出,見到原告友人就打,其中一友人被推倒,原告欲從後面拉住該推人者,但該員一回頭就打向原告,嗣又有人加入圍毆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外傷性顱內出血合併左側肢體偏癱等傷害。被告身為警衛,引導停車本應以和為貴,不應以鬥毆方式處理,被告因職務上過失,致原告遭受重傷害,爰請求被告賠償共計新臺幣(下同)504,026元,明細如下:
⒈住院醫療費用24,026元。
⒉看護費88,000元:共住院44日,每日以2,000元計算,惟無法取得收據。
⒊營業損失312,000元:原告因傷無法駕駛計程車維生長達8個
月,依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出具之證明,每日營業損失約為1,500元,以每月26日計算,共計309,088元。
⒋精神慰撫金80,000元。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4,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㈠原告前就本件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署),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業經新北地檢署以「本件除被告黃奕傑、 曹明興 之單一指訴外,尚乏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故難僅憑渠等之片面指訴,即認被告蘇永富確實涉有上開傷害等犯行。」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足認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間「無」任何因果關係。原告迄未舉證證明有利於己之事實,其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
㈡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於103年2月8日16時30分許,至新北市○○區○
○路○○○號「速沛佳庭社區」拜訪友人,於該社區門口見到友人與警衛即被告因下車位置發生爭執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復主張其上前規勸友人及被告,然被告卻氣沖沖地邊講
電話邊往車道走去地下室,5分鐘後,一群人手持木棍、安全帽從社區中走出,見到原告友人就打,其中一友人被推倒,原告欲從後面拉住該推人者,但該員一回頭就打向原告,嗣有人加入圍毆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外傷性顱內出血合併左側肢體偏癱等傷害,被告身為警衛,引導停車本應以和為貴,不應以鬥毆方式處理,被告因職務上過失,致原告遭受重傷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⒈經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當時是我朋友有2部車先到
,我是後到,當時是一群人圍著我打,我也沒看清楚是誰打我,但看到有人穿制服,我無法確定是否被告有傷害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41頁),故被告是否確有傷害原告之行為,即非無疑。
⒉再者,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調閱被告所持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本件事發時之雙向通聯紀錄,並無任何通話紀錄,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件在卷可佐(參見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4812號卷第77至81頁),是以被告是否有打電話通知他人到場毆打原告,亦乏所據。參以證人黎萬德及證人 雷太平 於上開偵查案件中均證稱渠沒有看到被告毆打原告等語,故上開證人之證詞亦不足以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⒊依原告所述,其係至「速沛佳庭社區」拜訪友人,且被告係
受僱在該社區擔任警衛工作,顯見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僱傭或其他契約關係存在,被告無庸對原告負警衛之責。此外,原告就被告對其有何侵權之不法行為一節,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參酌,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因職務上過失,致原告遭受重傷害等節,並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4,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爰不一一予以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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