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陳敬順
被告 王盛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