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陳敬順

被告 王盛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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