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東春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貳萬叁仟元│FA一一五九五0││││││││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