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被告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雪美 被告 傅延森
湯開新 羅拓源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本訴被告 蔡錦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複代理人 蕭亦茜 被告 黃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