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文川 等三十七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彰化市○○段584、584-1、584-2、584-3、584-4、584-5、584-6、584-7、584-8、584-9、584-10、584-11、584-12、584-13、584-14、584-15、584-16、584-17、584-18、584-19、584-20、584-21、584-22、584-23、584-24、584-25、584-26地號及190建號,土地及建物最新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之當事人姓名需無遮掩)
二、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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