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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