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文男業於民國104年9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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