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告 蔡忠謙 被告 廖義緯 兼法定代理人 廖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2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