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被告潘欽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捌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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