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勝偉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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