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象枝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象枝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4月8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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