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原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原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原小字第6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周啟明 被告 甘志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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