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747號債權人 張益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浤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浤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106年度結帳費及帳冊文具用品費、107年01-06月份帳務費及107年03-08代購發票費共新台幣41,057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