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上訴人 林維真
謝東翰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40號、第141號、第142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05號、第3365號、第3367號,107年度毒偵第531號、第63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毒偵字第809號,107年度偵字第42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林維真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維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謝東翰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或上訴理由狀,雖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但未指明原判決有如何違法事由之具體情事,其上訴仍不能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謝東翰之上訴意旨,僅以:「該判決之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殊難令被告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有何違法之具體情事,並無一語涉及,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同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楊真明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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