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上訴人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鈺雯 上訴人 游世印 被上訴人 全曜 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