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逸雯 即全方位病媒防治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宥瑄
彭御宸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雪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6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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