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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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7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雨晨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宸睿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