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94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被告無限夢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凱玲 被告 詹智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昱婷 律師
林健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具狀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0900元(本院卷第65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3年5月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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