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孫聖淇 被告華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侑潔 律師
余亭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分別於113年1月10日及同年2月2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民事準備書狀重行計算對債務人 賴郭美雲 對被告華輿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卻未同時更正訴之聲明,其是否有變更聲明之意,尚待釐清,且為兼顧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晴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