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具保後釋放之事實,有報告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本院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報告書、戶籍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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