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扣案之MDMA(毛重0.28公克,取0.03公克化驗,餘0.2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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