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福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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