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7.30│97.10.02│98.01.0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4922號│偵字第2863號│偵字第8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26│97年度易字第776│98年度基簡字第││││號│號│5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30│97.12.30│98.04.21│││年.月.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126│97年度易字第776│98年度基簡字第││確定││號│號│50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4.08│98.02.02│98.06.17││││年.月.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17號│字第568號│字第2139號││││(已易科執畢)│(編號3、4應執行│││││刑6月,已易科執│││││畢)│└────────┴────────┴────────┴────────┘┌────────┬────────┬────────┬────────┐│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1.2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5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21│││├───┼────┼────────┼────────┼────────┤││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確定││503號││││├────┼────────┼────────┼────────┤│判決│判決│98.06.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139號│││││(編號3、4應執行│││││刑6月,已易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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