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黃冠威 被告 章淳淳 訴訟代理人 蘭品樺 律師
紀柔安 律師 徐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7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110年9月13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增加「訴訟代理人蘭品樺律師、訴訟代理人紀柔安律師、訴訟代理人徐仲志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蘭品樺律師、紀柔安律師、徐仲志律師,茲發現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說明,原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