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二六號
原告育紳工程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睿紳 右原告與被告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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