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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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告 朱媁嬣朱文彬 之繼承人

朱宥任 即朱文彬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娜容 即朱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7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30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文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347元,及其中新臺幣39,207元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文彬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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