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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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朱宥任 即朱文彬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娜容 即朱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7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30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文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347元,及其中新臺幣39,207元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文彬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