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其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