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思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思賢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
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
5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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