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如左:
主文黃清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清桂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表】受刑人黃清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0月12日晚間9時許│100年11月7日凌晨1時41分許││├──────┼─────────────┼──────────────┼──────────────┤│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偵字第4273號│100年度偵字第471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簡字第757號│100年度簡字第879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21日│101年1月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簡字第757號│101年度簡上字第38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20日│101年8月27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7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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