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侯水深法官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