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88號
原告 龔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萬9,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88號
原告 龔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萬9,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