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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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
原告 梁綸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泰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7,301元【本金10萬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3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0萬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5月10日
113年10月24日
5
7,301元
小計
7,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