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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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

原告 梁綸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泰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7,301元【本金10萬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3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0萬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5月10日

113年10月24日

5

7,301元

小計

7,30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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