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楊天豪 被告 曾英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