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7號
105年度聲字第1838號105年度聲字第1839號105年度聲字第1840號105年度聲字第1841號105年度聲字第1842號105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就附表編號1事件,聲請人雖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並未具體指明該案承審法官有何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亦未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至附表編號2至編號7事件,則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係遲至民國105年7月25日始具狀聲請各承審法官迴避,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聲請迴避等狀附卷可參,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另查,本件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無聲請權人」欄所示),當無權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
┌─┬───────┬───────┬───────┬───────┬─────────┬─────────┐│編│本案│聲請迴避案號、│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無聲請權人││號││案由││(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補字第│105年2月26日│ 郭顏毓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37號│418號國家賠償│││ 魏陳秀芳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事件│││廖秀松│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2│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重國字│105年7月18日│ 楊雅清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38號│第110號國家賠││││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償事件││││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重國字│105年5月12日│ 許勻睿 │魏高明││││1839號│第72號國家賠償│││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事件│││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重國字│105年5月23日│許勻睿│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0號│第84號國家賠償││││運轉實業有限公司││││事件││││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5│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重國字│105年7月18日│楊雅清│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1號│第112號國家賠││││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償事件││││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重國字│105年7月18日│楊雅清│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2號│第113號國家賠│││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償事件││││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7│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重國字│105年7月14日│ 張志全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1843號│第114號國家賠│││魏陳秀芳│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償事件│││廖秀松│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