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余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福德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約定自105年11月9日起至108年11月
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11月8日止累計168,628元未給付,其中162,849元為本金;4,98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余福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10月25日止累計84,849元未給付,其中79,655元為消費款;3,99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福德│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162,849元││11月9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余福德│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9,655元││10月26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