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朝榮 債務人 林品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20,900元│107年5月11日│8.58│107年6月11日│├──┼───────┼─────────┼─────────┼──────────────┤│002│364,608元│107年5月11日│10.65│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