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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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映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淋 (原名 張凱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