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頌恩具保人羅可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82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96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羅可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頌恩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千元,由具保人羅可欣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1年5月6日偕同被告到庭,並將傳票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而被告未按時到庭,又拘提被告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查詢紀錄在卷可稽。且被告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