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丁○○
丙○○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陳金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平均零費欄中關於「27,275元」記載,應更正為「28,25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