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9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在臺北市某公園內下棋而認識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後該名「許先生」邀甲○○開設公司,甲○○明知自己並無特殊技能、資金,「許先生」向之表示公司將來有獲利就分紅予他,其竟答應「許先生」之邀約,提供其個人之身分證等資料予「許先生」申請設立南龍成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下稱南龍成公司),而擔任南龍成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與「許先生」前往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申辦統一發票,前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開立南龍成公司之銀行帳戶,將所申領之統一發票、南龍成公司銀行帳戶等資料交予「許先生」,與「許先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六月間止,明知南龍成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南龍成公司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一百十九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四千五百八十八萬二千二百零七元,提供予如附表㈠至㈨所示之富脈國際有限公司等九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各該買受人持其中一百十二紙(銷售額合計四千二百十四萬六千零三十一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二百十萬七千三百十三元(其申報扣抵營業稅之買受人、虛開統一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㈠至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均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南龍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南龍成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南龍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南龍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南龍成公司登記資料、富脈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營業稅申報書及九十三年三、四月進項明細表(見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09400414008號函)、嘉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營業稅申報書及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取得南龍成公司進項憑證電腦明細資料表(見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1050338號函)、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營業稅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表(見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一字第0940017587號函)、旅暉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表及如附表㈤所示之南龍成公司統一發票(見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41032901號函)、目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表及如附表㈧所示之南龍成公司統一發票(見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1050339號函)、盧笛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營業稅申報書及如附表㈣所示之南龍成公司統一發票(見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41032902號函)、永宏生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二月營業稅申報書(見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北市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940027112號函)、永宏生興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五、六月營業稅申報書(見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40013050號函)、廣頂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一月至四月營業稅申報書(見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40012374號函)、廣頂實業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五、六月營業稅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稽徵所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1027313號函)、南龍成公司籌備處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開戶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經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
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之數犯
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不利於被告,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㈣修正後刑法亦已刪除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
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規定「從一重處斷」不利於被告,而此刪除雖亦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㈤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
律,即修正前刑法、商業會計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再被告係南龍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該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先生」之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公司之負責人,所為影響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不少,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不諱,表示悔意,態度尚稱良好,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由原配合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現已刪除)提高之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爰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月二十一日施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㈠:
買受人:富脈國際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3月│YW00000000│849,680│42,484│├──┼────┼──────┼─────┼─────┤│⒉│93年3月│YW00000000│614,442│30,722│├──┴────┴──────┴─────┴─────┤│合計:銷售額1,46萬4,122元、稅額:7萬3,206元│└──────────────────────────┘附表㈡:
買受人: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1月│XW00000000│352,625│17,631│├──┼────┼──────┼─────┼─────┤│⒉│93年1月│XW00000000│678,125│33,906│├──┼────┼──────┼─────┼─────┤│⒊│93年1月│XW00000000│789,250│39,463│├──┼────┼──────┼─────┼─────┤│⒋│93年1月│XW00000000│596,700│29,835│├──┼────┼──────┼─────┼─────┤│⒌│93年1月│XW00000000│297,500│14,875│├──┼────┼──────┼─────┼─────┤│⒍│93年1月│XW00000000│598,400│29,920│├──┼────┼──────┼─────┼─────┤│⒎│93年2月│XW00000000│516,600│25,830│├──┼────┼──────┼─────┼─────┤│⒏│93年2月│XW00000000│540,175│27,009│├──┼────┼──────┼─────┼─────┤│⒐│93年2月│XW00000000│617,460│30,873│├──┼────┼──────┼─────┼─────┤│⒑│93年2月│XW00000000│484,825│24,241│├──┼────┼──────┼─────┼─────┤│⒒│93年2月│XW00000000│650,250│32,513│├──┴────┴──────┴─────┴─────┤│合計:銷售額612萬1,910元、稅額:30萬6,096元│└──────────────────────────┘附表㈢:
買受人:永宏生興業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1月│XW00000000│380,100│19,005│├──┼────┼──────┼─────┼─────┤│⒉│93年1月│XW00000000│383,250│19,163│├──┼────┼──────┼─────┼─────┤│⒊│93年2月│XW00000000│549,600│27,480│├──┼────┼──────┼─────┼─────┤│⒋│93年2月│XW00000000│450,240│22,512│├──┴────┴──────┴─────┴─────┤│合計:銷售額176萬3,190元、稅額:8萬8,160元│└──────────────────────────┘附表㈣:
買受人:盧笛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3月│YW00000000│465,000│23,250│├──┼────┼──────┼─────┼─────┤│⒉│93年3月│YW00000000│525,000│26,250│├──┼────┼──────┼─────┼─────┤│⒊│93年3月│YW00000000│532,550│26,628│├──┴────┴──────┴─────┴─────┤│合計:銷售額152萬2,550元、稅額:7萬6,128元│└──────────────────────────┘附表㈤:
買受人:旅暉營造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1月│XW00000000│702,000│35,100│├──┼────┼──────┼─────┼─────┤│⒉│93年2月│XW00000000│600,000│30,000│├──┼────┼──────┼─────┼─────┤│⒊│93年2月│XW00000000│702,000│35,100│├──┴────┴──────┴─────┴─────┤│合計:銷售額200萬4,000元、稅額:10萬200元│└──────────────────────────┘附表㈥:
買受人:廣頂實業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3月│YW00000000│675,000│33,750│├──┼────┼──────┼─────┼─────┤│⒉│93年3月│YW00000000│1,173,017│58,651│├──┼────┼──────┼─────┼─────┤│⒊│93年3月│YW00000000│729,930│36,497│├──┼────┼──────┼─────┼─────┤│⒋│93年3月│YW00000000│755,107│37,755│├──┴────┴──────┴─────┴─────┤│合計:銷售額354萬2,954元、稅額:17萬7,148元│└──────────────────────────┘附表㈦:
買受人:嘉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3月│YW00000000│290,475│14,524│├──┼────┼──────┼─────┼─────┤│⒉│93年3月│YW00000000│284,110│14,206│├──┼────┼──────┼─────┼─────┤│⒊│93年3月│YW00000000│285,905│14,295│├──┼────┼──────┼─────┼─────┤│⒋│93年3月│YW00000000│274,605│13,730│├──┼────┼──────┼─────┼─────┤│⒌│93年3月│YW00000000│250,090│12,505│├──┼────┼──────┼─────┼─────┤│⒍│93年3月│YW00000000│213,830│10,692│├──┼────┼──────┼─────┼─────┤│⒎│93年3月│YW00000000│136,900│6,845│├──┼────┼──────┼─────┼─────┤│⒏│93年3月│YW00000000│282,910│14,146│├──┼────┼──────┼─────┼─────┤│⒐│93年5月│ZW00000000│304,325│15,216│├──┼────┼──────┼─────┼─────┤│⒑│93年5月│ZW00000000│311,010│15,551│├──┼────┼──────┼─────┼─────┤│⒒│93年5月│ZW00000000│299,005│14,950│├──┼────┼──────┼─────┼─────┤│12.│93年5月│ZW00000000│283,040│14,152│├──┼────┼──────┼─────┼─────┤│13.│93年5月│ZW00000000│311,000│15,550│├──┼────┼──────┼─────┼─────┤│14.│93年5月│ZW00000000│290,005│14,500│├──┼────┼──────┼─────┼─────┤│15.│93年5月│ZW00000000│303,795│15,190│├──┼────┼──────┼─────┼─────┤│16.│93年5月│ZW00000000│279,900│13,995│├──┼────┼──────┼─────┼─────┤│17.│93年5月│ZW00000000│289,590│14,480│├──┼────┼──────┼─────┼─────┤│18.│93年5月│ZW00000000│281,115│14,056│├──┼────┼──────┼─────┼─────┤│19.│93年5月│ZW00000000│291,945│14,597│├──┼────┼──────┼─────┼─────┤│20.│93年5月│ZW00000000│289,035│14,452│├──┼────┼──────┼─────┼─────┤│21.│93年5月│ZW00000000│311,115│15,556│├──┼────┼──────┼─────┼─────┤│22.│93年5月│ZW00000000│323,045│16,152│├──┼────┼──────┼─────┼─────┤│23.│93年5月│ZW00000000│307,030│15,352│├──┼────┼──────┼─────┼─────┤│24.│93年5月│ZW00000000│331,110│16,556│├──┼────┼──────┼─────┼─────┤│25.│93年5月│ZW00000000│302,005│15,100│├──┼────┼──────┼─────┼─────┤│26.│93年5月│ZW00000000│321,150│16,058│├──┼────┼──────┼─────┼─────┤│27.│93年5月│ZW00000000│281,110│14,056│├──┼────┼──────┼─────┼─────┤│28.│93年5月│ZW00000000│269,895│13,495│├──┼────┼──────┼─────┼─────┤│29.│93年5月│ZW00000000│273,015│13,651│├──┼────┼──────┼─────┼─────┤│30.│93年5月│ZW00000000│265,000│13,250│├──┼────┼──────┼─────┼─────┤│31.│93年5月│ZW00000000│278,835│13,942│├──┼────┼──────┼─────┼─────┤│32.│93年5月│ZW00000000│259,805│12,990│├──┼────┼──────┼─────┼─────┤│33.│93年5月│ZW00000000│334,045│16,702│├──┼────┼──────┼─────┼─────┤│34.│93年5月│ZW00000000│300,050│15,003│├──┼────┼──────┼─────┼─────┤│35.│93年5月│ZW00000000│312,115│15,606│├──┴────┴──────┴─────┴─────┤│合計:銷售額1,002萬1,915元、稅額:50萬1,101元│└──────────────────────────┘附表㈧:
買受人:目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3月│YW00000000│128,555│6,428│├──┼────┼──────┼─────┼─────┤│⒉│93年3月│YW00000000│210,155│10,508│├──┼────┼──────┼─────┼─────┤│⒊│93年3月│YW00000000│192,300│9,615│├──┼────┼──────┼─────┼─────┤│⒋│93年3月│YW00000000│223,005│11,150│├──┴────┴──────┴─────┴─────┤│合計:銷售額75萬4,015元、稅額:3萬7,701元│└──────────────────────────┘附表㈨:
買受人: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⒈│93年3月│YW00000000│216,550│10,828│├──┼────┼──────┼─────┼─────┤│⒉│93年3月│YW00000000│340,380│17,019│├──┼────┼──────┼─────┼─────┤│⒊│93年3月│YW00000000│363,295│18,165│├──┼────┼──────┼─────┼─────┤│⒋│93年3月│YW00000000│237,665│11,883│├──┼────┼──────┼─────┼─────┤│⒌│93年3月│YW00000000│374,675│18,734│├──┼────┼──────┼─────┼─────┤│⒍│93年3月│YW00000000│268,675│13,434│├──┼────┼──────┼─────┼─────┤│⒎│93年3月│YW00000000│287,860│14,393│├──┼────┼──────┼─────┼─────┤│⒏│93年3月│YW00000000│317,245│15,862│├──┼────┼──────┼─────┼─────┤│⒐│93年3月│YW00000000│378,720│18,936│├──┼────┼──────┼─────┼─────┤│⒑│93年3月│YW00000000│377,845│18,892│├──┼────┼──────┼─────┼─────┤│⒒│93年3月│YW00000000│355,855│17,793│├──┼────┼──────┼─────┼─────┤│⒓│93年3月│YW00000000│356,745│18,287│├──┼────┼──────┼─────┼─────┤│⒔│93年3月│YW00000000│256,955│12,848│├──┼────┼──────┼─────┼─────┤│⒕│93年3月│YW00000000│340,795│17,040│├──┼────┼──────┼─────┼─────┤│⒖│93年3月│YW00000000│302,795│15,140│├──┼────┼──────┼─────┼─────┤│⒗│93年3月│YW00000000│304,215│15,211│├──┼────┼──────┼─────┼─────┤│⒘│93年3月│YW00000000│280,680│14,034│├──┼────┼──────┼─────┼─────┤│⒙│93年3月│YW00000000│175,040│8,752│├──┼────┼──────┼─────┼─────┤│⒚│93年3月│YW00000000│168,555│8,428│├──┼────┼──────┼─────┼─────┤│⒛│93年3月│YW00000000│155,750│7,788│├──┼────┼──────┼─────┼─────┤││93年3月│YW00000000│323,825│16,191│├──┼────┼──────┼─────┼─────┤││93年3月│YW00000000│285,420│14,271│├──┼────┼──────┼─────┼─────┤││93年3月│YW00000000│304,945│15,247│├──┼────┼──────┼─────┼─────┤││93年5月│ZW00000000│359,895│17,995│├──┼────┼──────┼─────┼─────┤││93年5月│ZW00000000│364,585│18,229│├──┼────┼──────┼─────┼─────┤│26.│93年5月│ZW00000000│372,380│18,619│├──┼────┼──────┼─────┼─────┤│27.│93年5月│ZW00000000│365,595│18,280│├──┼────┼──────┼─────┼─────┤│28.│93年5月│ZW00000000│358,495│17,925│├──┼────┼──────┼─────┼─────┤│29.│93年5月│ZW00000000│380,000│19,000│├──┼────┼──────┼─────┼─────┤│30.│93年5月│ZW00000000│381,050│19,053│├──┼────┼──────┼─────┼─────┤│31.│93年5月│ZW00000000│335,455│16,773│├──┼────┼──────┼─────┼─────┤│32.│93年5月│ZW00000000│350,405│17,520│├──┼────┼──────┼─────┼─────┤│33.│93年5月│ZW00000000│371,905│18,595│├──┼────┼──────┼─────┼─────┤│34.│93年5月│ZW00000000│342,310│17,116│├──┼────┼──────┼─────┼─────┤│35.│93年5月│ZW00000000│321,010│16,051│├──┼────┼──────┼─────┼─────┤│36.│93年5月│ZW00000000│358,760│17938│├──┼────┼──────┼─────┼─────┤│37.│93年5月│ZW00000000│318,435│15,922│├──┼────┼──────┼─────┼─────┤│38.│93年5月│ZW00000000│362,900│18,145│├──┼────┼──────┼─────┼─────┤│39.│93年5月│ZW00000000│352,325│17,616│├──┼────┼──────┼─────┼─────┤│40.│93年5月│ZW00000000│361,005│18,050│├──┼────┼──────┼─────┼─────┤│41.│93年5月│ZW00000000│370,095│18,505│├──┼────┼──────┼─────┼─────┤│42.│93年5月│ZW00000000│358,030│17,902│├──┼────┼──────┼─────┼─────┤│43.│93年5月│ZW00000000│362,935│18,147│├──┼────┼──────┼─────┼─────┤│44.│93年5月│ZW00000000│345,865│17,293│├──┼────┼──────┼─────┼─────┤│45.│93年5月│ZW00000000│347,950│17,398│├──┼────┼──────┼─────┼─────┤│46.│93年5月│ZW00000000│326,505│16,325│├──┴────┴──────┴─────┴─────┤│合計:銷售額1,495萬1,375元、稅額:74萬7,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