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債權人世紀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遲延利息要求百分之十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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