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告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真
送達處所: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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