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44號原告 湯桂賢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並於100年1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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