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友
周正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長友、周正雄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貽婷

更多裁判書